借鉴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泰然应对《新律师》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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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喜兹 

机构地区:[1]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35期166-16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新《律师法》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从而对检察工作特别是对自侦、逮捕、公诉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借鉴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有助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平和积极应对。

关 键 词:检察官客观义务 新律师法 检察工作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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