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探讨——基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的视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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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传启[1,2] 

机构地区:[1]枣庄学院政法系 [2]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31期151-15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以来,其选任在现有实践中存在多种选任模式,有同级人大选任的、有检察院自己选任的,有政法委选任的等等。学者们对此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伴随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从法制的视角审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应定位为由同级人大选任最为科学合理,人大选任人民监督员具有法理基础上的正当性、法律依据上的合法性。

关 键 词:人民监督员 选任模式 人大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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