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与前科制度问题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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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昕[1,2] 黄维智[2]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2]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1期94-97,共4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累犯制度的理论根基是其应人身危险性和受谴责性都要比初犯大,不论基于报应还是功利的目的均应对其从严处罚。累犯的范围及其成立条件应以一个国家的刑事政策为指导,主要受一个时期的犯罪态势和治安状况以及刑罚观的影响。对应受谴责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大的再犯行为又不属于累犯的可以根据宽严相济政策的要求对其在法定幅度之内从重处罚。累犯与前科消灭制度的关系密切,累犯制度是建立在前科制度的基础之上的,一般情况下,前科的刑事法律后果是在相当的范围内前科是构成累犯的必备条件。我国在确立前科制度时应当建立前科消灭制度。

关 键 词:累犯制度 前科制度 理论基础 制度适用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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