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及其启示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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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佳儒[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北京100088

出  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79-84,共6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政策与立法研究"(07JZD001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可再生能源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得到美国立法关注,迄今为止历经1978、1992和2005年三个立法高峰期,目前形成联邦和州两个层次,以《1978国家能源法》、《1992国家能源政策法》和《2005国家能源政策法》为核心,以相应环境保护立法为辅的基本法律框架。目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面临技术瓶颈和市场壁垒,与传统能源相比仍然缺乏竞争力,因此尽管美国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手段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但是成效难如人意,尤其是《20005能源政策法》的颁布更是表明美国当前能源立法并未走出传统以石化能源、核能为主体的模式。但由于美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在当今世界仍然较为先进,因此对中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具有很大借鉴意义。

关 键 词:美国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 立法体系 

分 类 号:D922.67[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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