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认定——崔学侠与淮安市禾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薛玉兰确认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无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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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小娜[1] 袁辉根[2] 

机构地区:[1]西安外国语大学 [2]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出  处:《判例与研究》2009年第4期33-40,共8页

摘  要:在公司运作过程中伪造公司决议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此缺乏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即“无效说”、“可撤销说”、“不成立说”,作者认为对于伪造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宜采用不成立说,并就此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述,同时作者认为在赋予受害股东享有确认虚假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诉权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对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在一般情形下,应由内部股东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然后由受害股东向伪世决议股东进行追偿。

关 键 词:公司章程 股东会 决议 机械制造 效力认定 伪造 淮安市 修正案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27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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