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与雇主责任的区别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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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德玉[1] 李红军[2] 

机构地区:[1]攀枝花学院 [2]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出  处:《决策与信息(下旬)》2009年第10期116-117,共2页Decision and Information

摘  要:本文拟通过比较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和公司承担雇主责任的区别,对《民法通则》第43条作了分析检讨,认为该条规定既不能成为确定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的依据,也不能作为认定公司具有侵权行为能力的依据,故而有检讨的必要。

关 键 词:侵权行为能力 雇主责任 区别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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