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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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思萌[1] 纪然[1] 陈莹莹[1] 

机构地区:[1]长春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第36期125-125,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改革开放促进我国公民私有财产大量增加并向多元化发展,因此,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但是,回顾我国私有财产宪法地位的演变,发现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有不尽人意之处,应当把私有财产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规定,完善宪法规范,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关 键 词:私有财产 宪法 基本权利 

分 类 号:D920.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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