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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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赖淑春[1] 

机构地区:[1]鲁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烟台264025

出  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155-158,共4页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执行回转制度是法律为保护被执行人利益而设定的一种救济途径。其实质是再执行,是在原执行程序之外提起的一个新的执行程序。执行回转案件的执行依据是执行回转裁定;申请执行回转的期限应从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执行回转案件的标的应按"完成行为"与"交付财物"两类情况分别确定,并依法返还孳息、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关 键 词:执行回转 执行依据 申请期限 执行标的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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