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抽象行政性垄断之探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7条为文本  

Analysis About Anti-Abstract Executive Monopo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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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琼[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33-36,共4页Law Science Magazine

基  金:上海市教委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反行政性垄断法新探"(06JS0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7条的"规定"的两种不同理解,产生了广义和狭义的抽象行政性垄断概念。以第37条为文本,实质意义上的抽象行政性垄断,系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其认定标准应当包括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的再认识和对"规定"的新理解两个方面,因此,建议从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积极行政、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等角度,来实现对抽象行政性垄断的法律控制。

关 键 词:抽象行政性垄断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 垄断规定 法律控制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I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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