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与通说商榷  被引量:5

On Creation About The Pledge Of Movables By Changing Poss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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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隋彭生[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37-40,共4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动产质权,可通过观念交付设立。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通说认为,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可以设立质权,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实际上,占有改定也可以设立质权,在法理、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占有改定设立质权,可以取得与现实交付、简易交付相同的效果。占有改定,同样有公示意义,质权人拥有一切法定的权利。占有改定为出质人创设了间接占有,为质权人创设了直接占有。

关 键 词:质权设立 占有改定 代为占有 间接占有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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