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框架下我国农民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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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德兴[1] 

机构地区:[1]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科学系,215008

出  处:《时代经贸(下旬)》2009年第11期47-47,38,共2页Economic & Trade Update

摘  要: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文本已是难以回避的选择。但该公约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工业化国家中的育种公司和育种者利益,对发展中国家农民权利的保护严重缺失。因此,可以从完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WTO的“黄箱政策”和“绿箱政策”及构建利益分享机制等方面平衡论育种者与农民之间的权利,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权利。

关 键 词:UPO 公约 育种者 植物新品种权 权利 

分 类 号:F323[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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