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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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路[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12期70-74,共5页

摘  要:第九十一条被判处剥夺自由刑人员的信函往来与汇款收发 1.准许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人员花费个人钱款收发信函与电报,对其数量不做限制。 2.被处刑人员收取与投寄的函件应当接受矫正机构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被处刑人员同法院、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系统上级机关、以及俄罗斯联邦人权专员、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人权专员、

关 键 词:俄罗斯联邦 刑事执行 法典 行政管理部门 矫正机构 检察机关 上级机关 执行系统 

分 类 号:D951.2[政治法律—法学] DD9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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