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代履行费用的若干问题研究——兼及《行政强制法(草案)》的完善建议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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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恩玉[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期52-59,共8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行政机关自行代义务人履行也是代履行,应由义务人承担费用。事前预缴和事后追缴代履行费各有利弊,应授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其执行程序同于其他金钱义务,清偿顺序仅次于税收。要求支付代履行费的决定是作为基础决定的行政行为,对其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对该决定的执行,则应仅以异议程序和国家赔偿救济。义务人不缴纳代履行费的,可成立留置权;无力缴纳时,可改采执行罚。《行政强制法(草案)》对上述问题大多未作规定,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关 键 词:行政强制执行 代履行 费用 执行程序 法律救济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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