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文化产品在WTO中的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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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阳明华[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出版》2010年第1期34-37,共4页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摘  要:众所周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存在分别适用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两套法律体系,且这两套法律体系之间有很大区别。货物贸易受到GATT比较严格的自由贸易规则的约束,普遍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而适用于服务贸易的GATS规则相对比较宽松,成员方除了可以列出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外,也可自由决定是否对服务作出国民待遇或市场准入承诺。

关 键 词:世界贸易组织(WTO) 文化产品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最惠国待遇原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自由贸易规则 国民待遇原则 GATS规则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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