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青山”引发非法采伐林木行为性质和主体的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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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同林[1] 

机构地区:[1]安徽省泾县公安局泾川森林派出所

出  处:《森林公安》2009年第6期27-28,共2页Forest Public Security

摘  要:森林或者林木的所有者将本人或本单位山场上的活立木作价卖给他人,并由他人负责实施采伐,群众对这种交易行为俗称“买卖青山”或“判青山”。目前,买卖青山是基层组织和群众普遍采用的一种林木所有权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行为从法律层面来看很不规范,不仅容易引发违法犯罪现象,而且在执法实践中认定违法犯罪的难点和疑点也比较多,实践中做法各异。

关 键 词:林木所有权 交易行为 非法采伐 青山 买卖 引发 性质 违法犯罪 

分 类 号:S7[农业科学—林学] TU723[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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