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各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发展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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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布小林[1] 

机构地区:[1]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出  处:《中国民族》2010年第1期30-31,共2页

摘  要: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5周年。25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集中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对于充分发挥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各民族共同繁荣 民族团结 法律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人民当家做主 经济社会发展 

分 类 号:D922.15[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63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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