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职工遭遇车祸赔偿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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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小红[1] 王德宝[1] 

机构地区:[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北京100070

出  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84-89,共6页Journal of 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摘  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9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认定为工伤的说明,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质疑。本文从上述工伤认定在中国工伤保险中的演变发展情况出发,针对《征求意见稿》给出的五条原因或动机发表观点,并通过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所引发的工伤补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广义竞合问题的分析,提出对于职工的财产性损失部分的赔偿采用补充模式,在保留上述规定的同时赋予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代位求偿权",对于职工人身伤亡部分的补偿采用兼得模式的政策建议。

关 键 词:工伤保险 民事侵权责任 工伤补偿责任 代位求偿权 

分 类 号:F840.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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