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中法律责任的设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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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立业[1]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铁路兽医卫生处齐齐哈尔段,161000

出  处:《养殖技术顾问》2010年第1期178-178,共1页Technical Advisor for Animal Husbandry

摘  要:2007年8月30日10届全国人大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10章85条,与以前的《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3章27条,修改了许多条款。其中新《动物防疫法》“法律责任”1章共设17条40个种类(包括隐含的6项),是原《动物防疫法》的12条20个种类的2倍,全方位分层次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条款,为各项限制性规定的落实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笔者从事对违反《动物防疫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多年,在实际工作中感觉新《动物防疫法》的可操作性更强。

关 键 词:《动物防疫法》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修订 法律保障 查处工作 可操作性 种类 

分 类 号:S851.34[农业科学—预防兽医学] S851.342[农业科学—兽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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