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闻侵权诉讼中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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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齐宝梅[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5

出  处:《西安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28-29,共2页

摘  要:随着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力量的加强,新闻诉讼也日益增多,而在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往往采用"谁报道,谁举证"的审判原则,对新闻失实的证明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即由被告履行证明新闻属实的责任,记者和新闻单位在诉讼中如不能证实亦不能证伪时,一般判决新闻单位或记者败诉。这种审判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媒体的举证责任,使新闻单位和记者陷于讼累,浪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资源。

关 键 词:新闻侵权 新闻诉讼 免责事由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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