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赌球网站担任代理构成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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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娅娅[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9年第24期21-25,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在实践中很难区分,从广义上说,聚众赌博的外延涵盖了开设赌场行为。对于上述两个罪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本市办理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开设赌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3人以上。”据此,赌博网站的各类代理情况均属于开设赌场.只要能认定其发展的管理者的账号下有3人使用会员账号投注的,就可以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关 键 词:赌场 网站 代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赌球 境外 法律若干问题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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