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撤销的限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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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剑[1] 

机构地区:[1]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6

出  处:《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77-82,共6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摘  要: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对瑕疵行政行为予以补救,维护法律纯洁性,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但是,行政行为的撤销也会对法律秩序的安定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并非所有的瑕疵行政行为均应撤销,而必须对行政行为的撤销加以限制。具体而言,可以考虑从信赖利益保护、禁止为不利变更以及撤销的时间、程序等方面予以控制,以保持各项利益和价值的平衡。

关 键 词:行政行为 法律安定性 信赖保护 撤销限制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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