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分栏带来的注意义务研究——以“凤穿牡丹”案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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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杰[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

出  处:《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1期27-33,共7页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  金:200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08CFX034)

摘  要:影视分栏是目前视频分享行业通行的经营模式,其并未改变视频分享网站从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性质,也未使视频分享网站监控影视栏目成为可能,要求视频分享网站对影视栏目承担审查义务会导致洪水之诉的不良后果。专设影视栏目的行为不应当给视频分享网站带来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注意义务的具体范围应当通过"红旗"标准来判定。

关 键 词:审查义务 注意义务 红旗标准 影视分栏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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