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主体和客体的界定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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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天奎[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商业时代》2010年第2期91-92,97,共3页Commercial

摘  要:GPA(政府采购协定)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主体和适用客体(受门槛价的限制),但GPA并未直接赋予"采购机关"、"政府采购"明确定义,各签署成员方仅在其协议附件一中列举的采购机关、门槛金额及采购项目等范围内受其约束。无论是GATT时代还是WTO时代都因此发生过争端,但韩国仁川国际机场采购案和美国声纳绘图系统采购案对此相关概念有着比较清晰的认定。

关 键 词:GPA 政府采购 采购机关 声纳绘图案 仁川机场案 

分 类 号:F123[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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