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陈琦[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研究生法学》2009年第4期46-53,共8页Graduate Law Review
摘 要:目的是法的创造者,刑法的目的应当是刑法实施、刑法适用和刑法解释的基准和目标。随着中国社会进入关键的重组和转型期,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为了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犯罪特征,弥补刑法的滞后性、僵硬性,大量涉及方方面面的刑法解释成为了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特点。刑法解释一方面解决了一些现实问题、填补了一些法律空白,但另一方面,也在罪刑法定的法律(人权)原则和实现有效犯罪化的社会需求之间、司法的严格性和判决的可接受性之间造成了紧张。这些矛盾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在这种困境下,重新确认刑法的目对于刑法解释的指导关系,有利于规范刑法解释活动,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在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中找到合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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