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协议之性质与效力——一起农村建房纠纷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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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志坡[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10年第2期30-31,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村民甲与村委会达成协议:村民甲在其宅基地上所建房屋需与他人保持齐平,如果超过他人房屋1厘米,则罚款100元;如果超过5厘米,则应拆除之,并且费用由甲负担。事后,村民甲所建房屋高出他人房屋40厘米。此时,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如何?在该纠纷中,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事。

关 键 词:农村建房 纠纷 协议 效力 性质 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 当事人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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