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送法下乡到理性选择——乡土社会的法律实践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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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星华[1] 邢朝国[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129-133,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间纠纷解决模式的法社会学研究"(08JJD840186)

摘  要:乡土社会的法律实践是一个法律逐渐"祛魅化"的过程,即从基层司法建设魅化法律到农民法律参与下的法律脱魅。法律的祛魅化使农民对法律有一个更为理性的认知和选择。法律实践和法律参与的"知情祛魅"逻辑从主体角度抑制了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而基层司法体制的诸多弊端和缺陷则从外在限制了农民的法律需求。由此可见,结构混乱虽然使乡土社会产生了法律需求,但这种需求的扩展性和持续性存在问题。因此,当下乡土社会的法律实践并非简单地从"送法下乡"向"迎法下乡"转换。

关 键 词:送法下乡 迎法下乡 乡土社会 法律实践 法律祛魅 

分 类 号:C4[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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