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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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文涛[1] 

机构地区:[1]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山东潍坊261011

出  处:《财会月刊》2010年第1期13-14,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一、不计入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同 1.相同点。适用的情况相同,即两者均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关 键 词: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涉税处理 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 应税劳务 运输费用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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