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基层法律服务所改革:区域选择与实践比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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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荣卓[1] 唐鸣[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

出  处:《江汉论坛》2010年第2期104-109,共6页

基  金:200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对策研究"(项目编号:08&ZD02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村民自治新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8JC71000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国政治发展的非均衡性决定了不同区域的城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改革路径和内容上的自主性与差异性。目前,江苏省"自收自支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室"以及湖北省"民办的法律服务中心"是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改革实践。当前城乡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改革传统的不适合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城乡二元分割的基层法律服务体制,从而构建现代城乡一体化的基层法律服务体制。

关 键 词:基层法律服务所 律师事务所 人民调解室 法律服务中心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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