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创新及对环境保护法修改之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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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少敏[1] 张卉聪[1] 

机构地区:[1]浙江林学院人文学院,浙江杭州311300

出  处:《内蒙古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37-41,共5页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编号:NX04ZF04);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法学会联合立项课题(编号:2009NB3)

摘  要: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具有制度性的创新,其中以保证饮用水源的安全为立法目的,体现了对人的最基本权利的关怀;对相关政府环境责任的规定以及区域限批制度,宣示出立法对政府环境责任的加重;生态补偿制度第一次提出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协调社会相关者经济利益与保护水环境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在水污染事故处置制度中规定的水污染事故报告和应急演练制度,对突发的水污染事件能够进行事前的预防和事后的高效处置。作为一部环境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诸多制度创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 键 词:政府环境责任 区域限批 生态补偿制度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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