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协议下亚洲地区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基于新加坡、香港地区和中国大陆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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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艺霄[1] 

机构地区:[1]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114

出  处:《商业经济》2010年第4期66-68,共3页Business & Economy

摘  要:操作风险引发的银行重大损失案件时有发生,引起巴塞尔委员会的关注。操作风险的定义、度量标准和管理体系等在新巴塞尔协议中得到体现。相对于新加坡,香港地区来说,我国大陆操作风险管理起步较晚,银行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也使得操作风险管理呈现特殊性。从成因上看,操作风险主要由于内部欺诈,尤其是管理层欺诈引起;从制度制定上看,常常因业务先行于制度而不能有效约束风险。面对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应结合银行业现实,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树立正确的操作风险管理理念,正确把握操作风险资本计量,将操作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从而提高银行整体风险管理效率。

关 键 词:操作风险 新巴塞尔协议 亚洲银行业 

分 类 号:F830.9[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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