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行为效力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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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豪[1] 汪渊智[2] 

机构地区:[1]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325000 [2]山西大学法学院,太原030006

出  处:《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2期65-71,共7页Journal of Chongq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基  金:2008年国家社科规划项目"民法总论疑难问题研究"(08BFX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法律行为效力的根源在民法学界主要有意思说、信赖说、规范说以及多元说。各种学说都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都有其理论缺陷。从当今的社会现实、法律行为理论等方面考量,法律行为效力的根源在于利益的存在及评判。法律行为效力的类型化,就是法律对不同利益之间进行衡量、评价的结果。利益说对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法律行为 意思自治 效力 利益衡量 

分 类 号:C-0[社会学] 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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