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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江淮法治》2010年第4期5-5,共1页

摘  要:“两高”明确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利用五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关 键 词:淫秽电子信息 移动通讯终端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法律标准 刑事案件 互联网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F6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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