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本法律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与政府责任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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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荣卓[1] 唐鸣[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9

出  处:《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104-109,共6页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0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对策研究"(08&ZD02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村民自治新问题研究"(08JC710005)

摘  要:农村基本法律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是其本质属性。这决定了它必须是由政府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的一项基础性法律服务。在当前政府逐步加大农村基本法律服务公共财政投入的同时,需要明确政府责任边界,其上限定位在满足农村社会成员的基本法律服务需要,下限则应该是与政府的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现阶段,应在公共财政框架内界定不同层级政府在不同时间和地域所承担责任的侧重点和功能有所区分并允许相机抉择。为此,要求今后各级政府的责任确定与配置应该注重与把握循序渐进、因地制宜、辖区责任、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等原则。

关 键 词:农村基本法律服务 公共服务 政府责任 

分 类 号:D0[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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