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首次发布公告告知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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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时事资料手册》2010年第1期114-114,共1页

摘  要:据新华社2009年12月初报道,税务总局发布公告首次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告知。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

关 键 词:权利与义务 税务总局 纳税人 公告 延期缴纳税款权 税务检查证 纳税申报方式 税收优惠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C912.1[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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