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三者效力关系的“契约论”解读  被引量:2

Analysis About Company Law,Articles Of Association,And Decision Of General Me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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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纪虎[1] 

机构地区:[1]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8

出  处:《法学杂志》2010年第2期48-51,共4页Law Science Magazine

基  金:作者主持的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股东大会制度研究"(09YBB1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从"契约论"的视角分析,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均可视为是股东之间所达成的契约,三者之间存在效力差异的原因在于各自的缔约背景不同。在对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三者之间的效力关系进行解释时必须考虑缔约背景的限制因素,遵循有机体论的思维模式而不宜机械化地简单理解为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不得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关 键 词:合作利益分配 缔约背景 无知之幕 纯粹程序正义 控制股东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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