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传统罪行说与罪名说的重新解读  被引量:7

On Extents Of Bearing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ies For Juveniles Age For Relativ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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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光华[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出  处:《法学杂志》2010年第2期128-130,共3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存在着罪名说与罪行说之争。实际上,罪名说与罪行说并不存在差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的,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所确定的罪名应当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关 键 词: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 罪行说 罪名说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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