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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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驾驶园》2010年第2期49-49,共1页

摘  要:1月1日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施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关 键 词:道路交通事故 基金管理 社会救助 人身伤亡 管理机构 机动车 费用 受害人 

分 类 号:U491.31[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F842.67[交通运输工程—道路与铁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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