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权制度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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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文杰[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武汉430079

出  处:《统计与决策》2010年第2期138-139,共2页Statistics & Decision

基  金:2008年度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09034)

摘  要:我国应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劳务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为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宜规定一个最低资本限额,以保护交易安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的归属,应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构成的不同类型分别加以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可考虑实行"一社两制",即对外来资本实行按出资额分红,对农民成员则实行资本报酬有限、按交易额分配盈余的原则。

关 键 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所有权 盈余分配 

分 类 号:F321.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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