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示范性文本——经济区域内地方立法协调的新设想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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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春业[1,2]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 [2]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1期2-7,共6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2009年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长三角区域法治一体化研究"(编号为:09FXA001);2009年浙江省博士后科研择优资助项目"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区域法治一体化研究"

摘  要: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如何协调经济区内各地方立法间的冲突与不协调现象是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由具有起草能力和资质的专业学术团体或研究机构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的示范性文本,由各行政区划的权力机关和政府在协商基础上采取共同接受、选用、修改等方式,将示范性规则转化为各自的地方法规或规章,这既可以节约立法成本,更有利于协调经济区内的地方立法冲突与不协调,有利于经济区域内共同市场的建立,有利于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

关 键 词:示范性规则 地方立法冲突 法制协调 经济一体化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F127[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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