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开征建议:2012年10元/吨CO2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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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明[1] 傅志华[1] 许文[1] 李欣[1] 王志刚[1] 梁强[1] 

机构地区:[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出  处:《中国经济报告》2010年第1期36-41,共6页CHINA POLICY REVIEW

摘  要:我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CO2。 建议将碳税的征税环节设在生产环节。具体来看:对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由资源开采企业缴纳;对于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由石油的精炼、加工企业缴纳。 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CO2,暂不征税。 碳税开征税率的初步选择:2012年10元/吨CO2,2020年40元/吨CO2。其中,原煤碳税分别为每吨19.4元和77.6元;原油碳税分别为每吨30.5元和121.2元;天然气碳税为每千立方米22元和88元。 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议将碳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7:5。

关 键 词:CO2 碳税 中央与地方 征税范围 加工企业 天然气 自然环境 化石燃料 

分 类 号:F810.42[经济管理—财政学] O613.71[理学—无机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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