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中观经济法主体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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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诚[1] 刘沂江[1] 

机构地区:[1]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出  处:《理论月刊》2010年第2期108-110,共3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项目编号:0605031)"经济全球化与维护国家主权;经济安全问题研究--以经济法域回应性制度设计为考察核心"的部分成果

摘  要:中观经济法主体作为与企业——市场体系和政府——国家体系相并列的第三体系,其基本使命在于弥补"双重失灵",构成宏观经济法主体、中观经济法主体与微观经济法主体相互协调、相互弥补的均衡。

关 键 词:宏观经济法主体 中观经济法主体 微观经济法主体 

分 类 号:F832[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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