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毛昭辉[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政府法制》2010年第2期10-10,共1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众所周知,公共权力的利益属性决定了其行使必然能够带来收益。尤其是高层腐败,利益实现的途径主要通过利益输送和利益交换,行贿者获得了管制资源,受贿者获得了经济利益。利益交换的双方实现双赢,而受损害的却是无明确权属的“公共利益”。如招投投标中的所有者缺位,招标人均不是真正的主人。所以经常会出现这样一个现象:花国家的钱,办单位的事,肥个人的腰包。而政府介入微观经济太深也必然导致“公地悲剧”,一旦维护“公共利益”的监督体制出现失灵,腐败行为蔓延将成为必然。
关 键 词:反腐败制度 “公共利益” 利益输送 缺陷 刚性 “公地悲剧” 所有者缺位 公共权力
分 类 号:D630.9[政治法律—政治学] G212[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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