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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刚[1] 马国宣[1] 李艳军[1] 黄京慧[1] 段建勇[1] 车审言[1] 陈志远[1] 李德鸿[1] 余晨[1]
机构地区:[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尘肺病康复中心 ,秦皇岛066100
出 处:《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10年第1期47-48,共2页Chinese Journal of Industrial Hygiene and Occupational Diseases
摘 要:目的通过分析尘肺Ⅱ+期和Ⅲ期病例肺功能损害情况,探讨尘肺病分期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为修订尘肺诊断标准提供客观依据。方法对我中心1991至2007年期间住院治疗且胸部后前位片、肺功能等资料完整的Ⅱ+期尘肺80例、Ⅲ期49例、Ⅱ期46例的肺功能进行比较研究。结果Ⅱ+期尘肺患者的第1秒用力肺活量(FEV10)/用力肺活量(FVC)为(73.26±15.73)%,最大呼气流量(PEF)为(59.33±19.57)%,呼出25%肺活量流速(FEF25)为(58.30±21.37)%,呼出50%肺活量流速(FEF50)为(54.88±18.67)%,呼出75%肺活量流速(FEF75)为(50.17±17.86)%,呼气中期流速(MMEF)为(55.60±17.18)%;与Ⅱ期[分别为(83.76±13.05)%、(70.80±117.20)%、(72.60±1.42)%、(73.82±23.56)%、(65.55±25.86)%、(67.00±21.85)%1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O.01);与Ⅲ期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11期患者无论有无小阴影聚集、或3级密集度超过4个肺区者,肺功能损害均较Ⅱ期严重,与Ⅲ期相近或更严重。结论Ⅱ期尘肺患者肺功能损害与Ⅲ期尘肺患者相仿或更为严重。x线胸片有小阴影密集、肺CT有块状阴影和4个以上肺区均为3级密集度者应诊断为尘肺病Ⅲ期,不满足上述条件者诊断为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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