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变化浅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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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龙蔚帆 

机构地区:[1]郑州市财政干部学校

出  处:《中华会计学习》2010年第1期44-45,共2页

摘  要: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解释第3号”)第一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也就是说,解释第3号不再区分是清算性股利,还是投资报酬,而是一律将其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本项解释对原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关于成本法核算的规定作了修改。

关 键 词: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核算 被投资单位 企业会计准则 现金股利 投资收益 利润确认 清算性股利 

分 类 号:F830.59[经济管理—金融学] F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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