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全面转型后的会计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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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凌辉贤[1]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管理系

出  处:《中华会计学习》2010年第1期46-48,共3页

摘  要:一、增值税全面转型后的会计处理思路与衔接 2009年1月1日开始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是一次彻底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允许企业将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样一来,就不需要再设立“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科目,而是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关 键 词:消费型增值税 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 固定资产 税额抵扣 转型改革 销项税额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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