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增值税转型及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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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宁[1] 岳桂云[1] 李梅芳[1] 

机构地区:[1]中国农业大学烟台研究院

出  处:《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年第2期71-72,共2页

摘  要:1994年,我国选择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所谓生产型增值税,即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额,其进项增值税额只限于纳税人当期购进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材料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该税制对于保障财政收入、调控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系列重复征税问题,制约了企业技术改进的积极性。而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所谓消费型增值税,就是允许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我国于2004年9月14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正式启动增值税改革试点,试点领域限定在东北三省八大行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关 键 词:外购固定资产 增值税转型 涉税处理 消费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民经济发展 重复征税问题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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