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发布公告告知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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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商业会计(上半月)》2010年第1期F0002-F0002,共1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摘  要: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称,纳税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权利与义务 《公告》 纳税人 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申报方式 税收优惠 延期申报权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C912.1[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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