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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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小容[1] 秦瑞[1] 

机构地区:[1]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出  处:《商业会计(上半月)》2010年第1期28-29,共2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解释3号)将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会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二是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两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存在明显差异,若作出错误判断就会导致会计处理差错,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关 键 词:搬迁补偿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 收入 政策 政府补助 资产损失 

分 类 号:F426.2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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