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般条款”到一般条款——侵权法立法理念之匡正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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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福友[1] 

机构地区:[1]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出  处:《当代法学》2010年第1期13-22,共10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侵权行为法价值研究(07SFB5025)

摘  要:侵权行为法立法过程中,将"一般条款"作为规范模式是对其本意的误读,其本身是对诸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的描述。从"一般条款"转向一般条款恰恰代表了侵权法立法理念的创新,前者意味着规则中心主义,而后者意味着站在原则的高度去考虑规则,进一步讲是以一种哲学关照的视角去检讨侵权立法的进路问题。如果过分强调"一般条款"在立法中的地位,不但无法实现我国侵权法从古典走向现代,更可能造成侵权行为法与民法总则之间关系的倒置。一般条款立法理念的具体实现就是解决诚实信用原则对侵权法的适用问题,并从思想基础、规范构成、实践运用等层面促进侵权法的现代化。

关 键 词:一般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 立法理念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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