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限期治理的新思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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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燕[1] 

机构地区:[1]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环境保护》2010年第2期35-37,共3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编号08C063)

摘  要:立法不是一项一劳永逸的活动,而是法律自身不断被丰富和发展的过程。当某些法律制度适用到一定阶段,表现出执行力度不够、实效性不强等弊端时,应当考虑予以变革,只要这种改变符合实际发展的需要。环境保护部于2009年6月11日审议通过了《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并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举措表明限期治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当中将日益普及并完善。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准确把握限期治理的性质,完善限期治理的有关规定,以提高排污单位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关 键 词:限期治理 环境保护部门 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法 法律措施 排污单位 实效性 污染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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